(据山西省政府网 05月28日)
5月26日,山西省残联发布消息,为规范有序核发残疾人证,提高办证服务水平,防止出现各类非正常办证情况,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山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评定过程申请人必须在场
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实施细则》要求,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包括法定监护人以及联系人)申请办领。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申请残疾人证时,可授权委托亲友作为联系人,申请残疾人证。代理人可代为申请人申领残疾人证。但残疾评定过程中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在场。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对不能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的,受理人或受理残联不得自行指定他人为监护人进行办理。
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或年满60岁的残疾人,可委托他人并持村(社区)出具的证明代为办理。
申请人本人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生活且行动不便,可委托代理人 (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在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管理机构办理申请、领取等申办手续。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人办证申请,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证办理全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设定残疾人证管理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开办证政策、程序、评定机构、服务时限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不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
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等工作由县级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评定医疗机构和承担评定任务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评定主体责任,按残疾评定结论审核、批准、填发残疾人证,并负责本级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指定评定医疗机构由市级残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确定,并报请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认定。同级残联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同级评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补充一次。对本级评定医师库同样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补充一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办理残疾人证所产生的残疾诊评费、医学辅助检查费等评定医疗费用以及交通、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残疾人评定医疗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减免办法。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有效期均为10年。期满可到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
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需经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因需要变更的由持证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经县级残联同意,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重新评定后给予变更。(山西省残联 王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