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调查

关于对《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07-11 11:19 晋城市司法局

现将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的《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

联系方式:0356-2031122  

电子邮箱:jcssfjlfk@163.com


晋城市司法局 

2023年7月11日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带动作用,促进晋城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文旅康养样板城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文化和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升服务,实施全域整合、全业融合、全景建设、全民参与、全要素提升、全系统营销,不断提升文化和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特色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更好的满足新时代人民旅游消费需求和当地居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新发展路径。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开展的扶持措施、产品供给、公共服务、品牌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全域统筹、特色发展,文旅融合、创新发展,示范引导、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和安全生产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突出晋城地方人文特色、自然生态资源,讲好晋城故事,统筹推进晋城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全域机制

第五条【工作机制】 本市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将文化和旅游业培育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完善全域旅游综合管理体系,建立集旅游资源整合与开发、旅游规划与产业促进、旅游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旅游营销推广与形象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与资金管理、旅游数据统计、标准化建设与综合考核等功能于一体的旅游综合管理机制,并建立常态化的全民参与机制。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全域旅游统筹协调工作,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由政府牵头,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商务、应急管理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域旅游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健全全域旅游服务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规范野生景点管理,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乡村振兴、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环境整治、旅游秩序维护和公民文明行为教育等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关部门】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发展: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行业指导、市场监管、旅游安全和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调控监测,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涉旅场所收费项目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并对包含其他涉旅场所、旅游商品、旅游项目在内的市场价格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旅游重大项目审批,并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全域旅游市场、旅游食品安全、涉旅特种设备安全等的经营秩序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旅游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引导餐饮业、住宿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推进晋城老字号传承与创新发展,培育新品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路、水路旅游客运市场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强迫消费、敲诈勒索、在公共场所拉客揽客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旅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理旅游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旅游交通事故。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明确,未明确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八条【自治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社区环境美化、特色保护与延续、全域旅游环境等相关工作,引导教育村(居)民成为全域旅游宣传员和服务者。

第九条【经营主体】 景区、景点、饭店、酒店、民宿、娱乐场所等涉旅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发布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经营商品、场所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诚实经营,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法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开展行业交流、培训与合作,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资源保护】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对本地旅游资源开展调查和研究,建立全市旅游资源数据库、保护名录。

利用自然生态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进行全域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和传承本地特有的文化风俗和历史风貌,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在以上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赢利活动以及影视拍摄、拓展等赢利活动的,应提前向有关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准入退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未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人文资源,将神话传说、民间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等优秀文化元素植入山水、城镇、田园、乡村,整体筹划城乡建设与全域旅游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全域旅游战略和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注重太行城乡特色风貌塑造,推进城乡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全域旅游城乡统筹、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区域合作】 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建立健全全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跨区域宣传推广、产品开发、市场共建、品牌共育等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域旅游协作,加快太行一号文旅康养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示范带、百里沁河生态经济带等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全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第十五条【全民参与】 市人民政府完善全民参与的机制和渠道,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游客、企业、公益场所等参与晋城全域旅游发展,营造人人共建共享共治的全域旅游发展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标准化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全面有机衔接,建立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的地方标准化制定体系。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支持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基础提升、景区提级、服务提标、品牌提质“四大行动”,加大对全域旅游的投入扶持力度,在规划、用地、资金、人员等方面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域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规划分类与编制原则】 本条例所称规划包含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相应专项规划及重点项目规划。

编制全域旅游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全域统筹、因地制宜、整体布局的原则,体现晋城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特征,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优化环城生态圈、文旅康养环(带)、文旅融合发展片区的空间布局,促进各景区(点)、文旅康养特色小镇、乡村以及相关文旅康养业态和产品差异化发展。

第十九条【规划编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对跨县级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建设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组织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应当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

第二十条【规划实施与评估】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实施方案,编制统一、动态的全域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目录,逐步落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建立规划督查与评估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适时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 开发利用全域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扩建全域旅游项目和全域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遵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召开相关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并通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资金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旅游资源调查保护和开发、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旅游宣传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和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宏观经济形势和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发放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旅游专项消费券。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体育等有关部门安排资金时,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全域旅游项目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支持企业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全域旅游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全域旅游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上市融资。

第二十三条【用地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全域旅游发展用地,优先保障全域旅游重点项目用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旅游相关项目用地的用途,采用划拨、招拍挂、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土地供应方式,为全域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承包流转的方式,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第二十四条【人才培育】 加强本市乡村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等规划团队、旅游专家智库建设。

支持本地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加强文旅康养专业学科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培养实用型文化旅游专业人才,培育文旅、农旅、体旅等各行业具备多学科知识与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促进文旅康养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文化旅游康养专业技能常态化培训,促进专业人才素质提升。鼓励和支持博物馆、文化馆、景区景点等,联合乡镇(街道办)、中小学等,创新文旅培训模式,培养家门口的“金牌讲解员”。 

第四章  产品供给

第二十五条【文旅康养融合】 围绕文旅康养融合发展及样板城市建设,用好中国·山西(晋城)康养产业发展大会永久举办地优势,依托晋城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人文资源、中医药资源,针对细分市场、目标客户,精准确定产品方向,大力发展文旅康养产业,推进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围绕环城绿廊和太行一号旅游公路开发全时旅游度假产品,建设康养基地、康养村落、康养社区等。

第二十六条【景区提级】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大景区建设,创新开发引领市场需求的高品质度假、康养产品,打造太行山水文化旅游目的地和康养胜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A级景区提质升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制定扶持政策,推动创建更多高等级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景区积极引进特色餐饮、文创旅游商品展销店、特色休闲书吧、非遗体验店、数字文化互动区、数字创意消费区、公益性文化展馆等,丰富产品供给,优化服务功能,支持创建文化旅游休闲街区或者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

第二十七条【城市休闲旅游】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求,鼓励和支持城市休闲旅游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挥公园、广场等城市绿地的休闲功能,完善城市绿道、骑行专线、健身步道等休闲设施,拓展城市公共休闲空间。鼓励和支持开展社会化合作,引导传统商业综合体转型升级为文旅商综合体,利用老厂房、街区、商圈等,打造主客共享的公共休闲空间。

第二十八条【乡村旅游】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域旅游与农业现代化、乡村振兴建设,依托太行一号文旅康养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示范带、百里沁河生态经济带,制定促进乡村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投资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家庭农场等乡村旅游业态,开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建设特色旅游村镇,推进传统村镇观光体验、农事体验、乡村博物馆、乡村酒店度假、山水田园度假、新型养老、健康养生等特色产品发展。

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等,建设乡村文化体验馆、书吧、茶馆、写生基地、摄影基地等乡村旅游项目,引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会展经济】 鼓励和支持中国·山西(晋城)康养产业发展大会、海峡两岸神农炎帝文化旅游系列活动等大型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文化节庆等活动,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促进文化和旅游发展。

第三十条【文物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在确保文物安全,符合文物、古堡等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馆藏文物、古建筑、古遗址、石窟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等文物资源发展文化和旅游业,让文物“活”起来。

鼓励和支持以晋城市古堡文物密集区试点为基础,推动古堡、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旅游业结合,创建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第三十一条【非遗旅游】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本地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研究、保护和利用,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等结合,支持举办“非遗购物节”“非遗美食节”等活动,集聚创新要素,支持建设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馆、工艺美术馆、村史馆等博物馆体系建设和公共场馆常态化开放,开展文化和旅游服务,推进非遗与景区、特色街区、产业园区等融合发展。

第三十二条【夜间旅游】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及重要旅游场所夜间交通服务和夜间照明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景区、景点、公共场馆、传统商圈等利用夜间景观、商业综合体、剧院剧场、特色餐饮、主题公园等优势要素,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引导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第三十三条【红色旅游】 市人民政府统筹晋城特色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开发,加强与周边地区合作,共同建设太行太岳革命老区红色文旅走廊,推出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优势,合理利用孙文龙纪念馆、南阳爱国教育基地、“红色三杰”纪念馆、町店战斗纪念园等红色资源,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建设红色旅游精品景点,创新开发红色旅游产品。加强革命类博物馆、纪念馆、革命旧址(遗址)、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等革命文物保护修缮。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利用红色旅游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工业旅游】 加强对晋城煤铁、手工业等工业遗产资源的普查、认定、保护,鼓励和支持利用晋城工业资源,开发工业旅游产品,建设展现晋城工业制造优势的工业旅游项目。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开放生产车间、设立用户体验中心等形式进行产品展示和品牌宣传,发展工业观光旅游、工业体验旅游,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三十五条【其他融合业态】 鼓励和支持推进区域农业、林草业、商业、体育、科技、教育等资源开发,引导各类资本创新发展森林旅游、科普研学旅游、低空旅游、冰雪旅游、徒步穿越旅游等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实现全域旅游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六条 【文旅演艺】 鼓励和支持景区与社会资本合作,挖掘晋城神话传说、历史遗迹、民俗民风、人文故事中的文化元素,开发具有太行特色的优秀民间故事和文化旅游演艺产品,丰富文旅演艺市场。

第三十七条【旅游美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地方特色餐饮,鼓励和引导挖掘研究晋城传统餐饮文化,培育餐饮老字号,创新开发晋城特色美食,开展旅游餐饮服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推出本地名点名菜名宴名店名师,制定晋城美食推荐目录,加强晋城美食的宣传推广。

第三十八条【文旅酒店】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住宿业,引导创建会议型酒店、特色精品度假型酒店、主题文化型酒店和生态型酒店等,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九条【旅游民宿】 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鼓励和支持民宿业发展。

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民宿行业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从事民宿经营,为游客提供休闲度假、游览观光体验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提升创意设计水平,打造晋城民宿旅游品牌。

第四十条【旅游商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全民参与、全民设计,培育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鲜明、广受消费者欢迎的文化旅游商品和品牌。

鼓励和支持文创企业、文博单位、工艺美术协会等单位及个人,利用珐华器、药茶、铁器、琉璃、潞绸等优势文化资源,开发具有时尚性、实用性、独特性的特色文化旅游产品。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服务提标】 按照全域旅游的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善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水电气、通信、安全、停车场、厕所、标志标识、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强全域旅游服务功能,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旅游环境。

第四十二条【外部交通】 结合晋城机场、太焦高铁、太焦铁路等陆空交通,完善航空、铁路、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枢纽文化旅游服务设施功能,设立旅游专线、专列,推进现有区域内高速服务区融入全域旅游咨询、休闲娱乐等旅游服务功能,提供更高品质的旅游出行服务。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加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优化旅游交通管理。对交通流进行合理组织和科学调度,设置旅游大巴“绿色通道”,保障旅游客运车辆的便捷通行。

第四十三条【内部交通】 加强太行一号旅游公路、交通干线、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加强主要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旅游村镇等的衔接,围绕城市节点、重点旅游区域、景区及旅游线路,设置旅游服务区、驿站、观景台、自驾车营地等设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围绕太行一号旅游公路,优化“五级公交”服务体系,建设畅通快捷的旅游交通网络,实现区域间、市域间、城乡间零距离换乘。

强化旅游客运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对于旅游客运车辆和外地旅游自驾车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停车设施】 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制定旅游旺季车辆停放措施。在旅游酒店、旅游景区、旅游交通集散地等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合理设置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靠区域,并明示免费停靠时长。对于停靠在公共收费车位的营运旅游客运车辆和外地旅游自驾车,应当免除或部分免除停车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应当在旅游旺季对外开放。 

第四十五条【标识系统】 道路旅游标志应当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设置范围,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景区和通往景区的主要道路上设置道路旅游标识,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增补。

设置的旅游标识应当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六条【窗口服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主要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站点、商业中心等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服务站点,为游客提供旅游信息咨询、交通换乘、旅游商品销售、旅游投诉、物品寄存、旅游救援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旅游厕所】  加强旅游厕所规划,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布点与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鼓励拓展延伸厕所功能,提供WIFI、便利店、线路查询、取款机、废品回收等多样化的旅游公共服务和便民惠民服务。鼓励和支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厕所向游客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数字文旅】 优先发展互联网旅游咨询服务网络体系,逐步推进涉旅场所实现无线网络、通信信号、视频监测全覆盖。

加快建设本市“文旅康养大数据平台”,积极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创新,加强市域内全域旅游数字文旅服务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相关数据开放共享,提供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气象、食宿、购物、停车、医疗、救援、安全风险、客流量预警等基础服务信息。支持和引导文化旅游经营者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开发沉浸式互动体验、线上文博、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云旅游等数字文旅业态,推出品质化、定制化、个性化、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休闲街区、旅游重点村镇等,打造5G+智慧旅游示范标杆、样板村镇。

第四十九条【公益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和个人建立旅游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全域旅游咨询服务、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文明旅游引导、游览讲解和秩序维护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全域整治】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内旅游公路、旅游村镇、旅游景区景点周边环境美化、“三改一整”、污水、垃圾处理、旅游商品与服务管理等工作,构建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社会环境和放心旅游消费环境,打造全域旅游休闲目的地。

第六章  品牌推广

第五十一条【品牌形象】 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太行山水、晋城古堡等本地特色文化旅游资源,确定旅游品牌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

旅游品牌形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十二条【营销推广】 市人民政府可以综合利用法定节假日、各地地方性节假日,统筹制定文化旅游惠民鼓励措施,组织开展主题文化旅游推广活动,提升本地文化旅游目的地吸引力。

建立跨部门、跨行业、全民参与的旅游形象推广机制,本市开展的重大外事、商务会展、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使用和推广本市旅游形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信封信纸、电话彩铃、新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推广本市旅游形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分析,创新全域旅游营销模式,利用微博、微信、微电影、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新平台进行全域旅游宣传推广,提高全域旅游宣传营销的时尚感、互动性和亲和力。

商业中心、旅游景区、旅游饭店、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为旅游形象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综合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协调、信息共享、投诉受理和联合执法等综合监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市场秩序及景区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依法对文化旅游市场、旅游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涉旅场所和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区域文旅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联合执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旅游联合执法,制定相关工作机制。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查处旅游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投诉处理】 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处理、反馈机制,公开投诉渠道,指定相关机构统一受理旅游投诉,运用智慧服务平台等形式,及时处理旅游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统一受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六条【旅游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依法健全旅游应急救援服务体系,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设立应急救援点,配备应急救援相关医疗和物资设备。加强对各类旅游新业态的引导,明确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旅游安全。

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安全检查和安全保障,督促企业健全完善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高风险文旅项目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旅游经营者应当推行网络预约、预售制度,预约人数接近最大承载量时,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游客、旅游活动提供者,应当规范自身旅游行为,依法履行旅游安全主体责任,文明旅游。

第五十七条【旅游统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健全全域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全域旅游产业监测。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信息。

第五十八条【目标绩效】 实行全域旅游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全域旅游发展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在全域旅游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