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开展全市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2024-12-12 16:48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一、《通知》出台背景

我市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灾害风险突出,而且随着采深增加,各种灾害风险叠加放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细不实,往往导致颠覆性、灾难性的事故。2023年莒山煤矿“1.27”水害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质勘查机构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出具严重失实结论。去年以来,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和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均提出市县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要求,今年7月25日全省煤矿防治水专题会议精神对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出更高要求,11月1日实施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也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提出新要求。为此,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二、《通知》目标任务

通过政府主导、以县为主组织开展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推动查清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未来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井田边界相互影响区域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为下一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精准施策区域治理奠定基础。

三、《通知》主要措施内容

全市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从2024年12月份开始,到2026年3月底完成。

首先,摸底调查,摸清各煤矿针对未来3-5年采掘规划范围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

其次,逐矿评估,由各县(市、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补充普查或区域重点普查,经评估普查结果无实际工程量支撑、普查因素不全、不能满足未来3-5年采掘规划范围定期普查工作要求的煤矿,要开展补充调查勘查;对于煤矿分布集中、单个矿井难以查清的区域,或者煤矿采掘活动接近井田边界且受相邻矿井采空区影响而采空区未列入普查勘查范围的区域,由各县(市、区)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区域隐蔽致灾因素重点普查。

最后,提交成果,编制泽州、高平、阳城、沁水4个行政区的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陵川县2座煤矿互不相邻、城区仅1座煤矿不需编制),并提出未来3-5年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意见。

四、《通知》适用对象

各县(市、区)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

五、《通知》注意事项

为确保普查区域整体性,此次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21座市级监管煤矿的区域性普查相关工作交由相关县(市、区)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全面预判风险,细化工作标准,及时沟通协调,强化过程监督。各煤矿企业要密切配合,提供真实资料,确保普查评估的客观性和区域普查的实效性。 

六、《通知》解读机关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七、《方案》咨询电话

0356-221785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2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