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单的编制目的及工作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单位(部门),严格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3年版)》和本市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2.清单编制的政策文件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4)《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5)《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
(6)《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3年版)》
(7)晋城市20个地方性法规
3.清单与各部门的关系是什么?
(1)制定与指导
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为各部门实施失信惩戒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指导各部门明确对失信主体可采取的具体惩戒措施。
(2)执行与落实
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要求,对失信主体执行相应的惩戒措施。
(3)信息共享与协同
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促进了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同样清单的实施也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同努力。
(4)监督与评估
相关部门会对各部门执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实施惩戒,防止惩戒过度或惩戒不到位的情况发生。同时,还会对惩戒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清单进行调整和完善。
(5)动态调整与更新
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清单存在不足或需要完善之处,应及时向制定部门反馈,以便对清单进行修订和完善。
4.清单的内容构成是什么?
《晋城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4年版)》共涉及54个单位(部门)。清单由两部分构成,包括14大类216条失信惩戒措施:
一是《全国失信惩戒措施细化清单》。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基于晋城市实际情况细化的惩戒措施,共计185条。
二是《晋城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根据《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3年版)》和晋城市地方性法规(截至2024年11月30日),梳理形成的本市的失信惩戒措施,共计31条。
5.失信惩戒措施的范围是什么?
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市内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本清单列入了哪些失信惩戒措施?
(1)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2)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3)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4)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5)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6)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7)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8)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9)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10)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1)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1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13)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14)推送经营主体自主参考
7.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的原则是什么?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8.清单的更新频率是什么?
本清单需要结合实际适时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山西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9.清单中本市地方性法规纳入范围是什么?
编制本清单依据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发布日期截至2024年11月30日。
10.清单的有效期是多久?
本清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
11.《晋城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4年版)》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356-6999061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晋市发改规发〔2024〕2号)